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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扎伤消费者 经营者担责七成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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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扎伤消费者 经营者担责七成


炎炎夏日,水中嬉戏游泳本是一件惬意的事情,但安庆市市民李某却因此遇上一件烦心的事情,他在游泳后准备推门离开时,玻璃门突然破碎致身体受伤,后李某与游泳馆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2015511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游泳馆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47月中旬,李某到某娱乐中心经营的游泳馆游泳,17时左右准备离开时,发现游泳馆大厅玻璃大门锁闭,就尝试着推了一下玻璃大门,没想到玻璃大门突然破碎扎伤李某左腿。事故发生时,娱乐中心工作人员锁上游泳馆进出口玻璃大门后在里面吃饭,包括李某在内的四名消费者被上锁玻璃大门困在游泳馆进出口大厅。在众人协助下,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小腿割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在与娱乐中心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李某随即将娱乐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娱乐中心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对营业场所内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娱乐中心工作人员在未确认游泳馆内是否滞留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关闭游泳馆进出口大厅玻璃大门,其行为与李某在游泳馆进出口大厅内受伤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现游泳馆进出口大厅玻璃大门被关闭,应当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如呼叫、打求救电话等方式,但李某上前拽拉玻璃大门,其行为与自身身体受伤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据此,确定娱乐中心承担70%的过错责任比例,原告承担30%的过错责任比例,较为适宜。根据过错赔偿责任比例,由娱乐中心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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