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逃逸 赔偿和解获缓刑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31
浏览量:341

交通肇事逃逸 赔偿和解获缓刑

201331260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的粤AFW94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黄埔华苑酒家门口路段时,车左前方撞倒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池德潮,造成池德潮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池德潮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胸腔多脏器损伤、颅脑损伤死亡),后陈某驾车逃逸并修理涉案车辆毁灭证据。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3315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3126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的粤AFW94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天河东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黄埔华苑酒家门口对出路段时,遇被害人池德潮由东往西横过人行道路。因被告人陈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使上述车辆的左前方与被害人池德潮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池德潮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并修理上述涉案车辆。2013315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池德潮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胸腔多脏器损伤、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池德潮的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并在法院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书,由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池德潮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46884.63元并获得谅解,被害人池德潮家属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宽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上内容由周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南律师咨询。
周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58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13层(地铁2号线、4号线洪山广场站B3出口)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南
  • 执业律所: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7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13层(地铁2号线、4号线洪山广场站B3出口)